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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成立情形分析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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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成立情形分析

来源 : 清镇市人社局

当前,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也逐渐从单一用人单位的固化环境中解脱出来,开始不断尝试多种更多的职业挑战,不少人在下班后也开始第二职业,如跑滴滴、送外卖、运快递等,劳动者获得了收益,用工企业完成了业绩,为社会增添了活力,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与用工企业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工企业之间双重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成为了法律探讨的当务之急。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这个词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双重劳动关系”的表述,那双重劳动关系又是什么意思呢?首先,从汉语语法上来看,双重劳动关系是定语修饰主语的关系,即双重是定语,劳动关系是主语;其次,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双重的字面意思是两种或两个,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关系的描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双重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关系,但这个解释仍存在较大的漏洞,即劳动者在与前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当然可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劳动者与这两个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意味着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我们要对上述的解释再进行缩小解释,加上一个限定条件——“同一时期”,故双重劳动关系为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产生的在同一时期均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关系。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成立形式

双重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否存在?在实务中具有特殊身份、从事特殊工时的劳动者具有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即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劳动者,从事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业余时间兼职等人员是从事特殊工时的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有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基础,即上述劳动者有时间可供支配、有提供劳动服务、虽隶属于其他单位但仍具有相当的劳动自由,在与新用人单位仍有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从事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业余时间兼职等人员能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则是因为其工作时间的自由性,在一天内可能为多家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工作时间可能是连续的,也可能是间断的,也可能存在居家办公、移动办公、网络办公的情形,无固定的工作地点,显示出工作时间间断性、工作纪律宽松性、工作环境不固定等特征,在某个时间点存在向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存在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但该种情形未有法律明确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时,或可认定为多重劳动关系。

三、谨防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误区

在实务中,也存在表面为双重劳动关系,实质为普通劳动关系的情形,对此,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仲裁实务中确有该种案件发生,典型案例为姚某对贵州某服务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经审理查明,姚某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贵州某服务公司任职于测量员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报酬并已按约发放,姚某需遵守贵州某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贵州某服务公司的管理,截止提出仲裁申请时2020年11月30日姚某仍在贵州某服务公司工作。但清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收集了姚某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该证明显示案外人某地质工程公司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为姚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在裁决文书中,仲裁员认为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故姚某不符合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其在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与案外人某地质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其主张与贵州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经仲裁员对姚某以案释法,告知其不属于特殊身份的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人们利用业余时间、碎片化时间从事外卖派送、跑腿运输、客运服务、快递派送等兼职、非全日制和不定时工作的几率不断提升,在新用工形式层出不穷的今天,双重劳动关系或多重劳动关系也会逐步出现,不断为劳动仲裁办案提出新的挑战,作为仲裁员要与时俱进,跟随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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